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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157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古×与居×1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居×1,居×2,居×3,居×4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5729号原告古×,女,1936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居×1,女,1956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居×2,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居×3,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居×4,男,1965年8月3日出生。原告古×诉被告居×1、居×2、居×3、居×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丹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古×,被告居×1、居×2、居×3及其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树晨、被告居×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诉称:我与丈夫居XX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四被告:长女居×1、次女居×2、三女居×3、长子居×4。居XX于2013年1月11日去世。现因我身体多病,行动不便,只有长子居×4在身边履行赡养义务,其他三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四被告每月支付我赡养费1000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被告居×1、居×2、居×3辩称:我三人认为原告古×要求我们给付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过高,我三人只能承担每月150元的赡养费,并且可以轮流对古×进行照顾。被告居×4辩称:我每月可以给付古×500元赡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古×与其夫居XX共生育四名子女,分别为居×1、居×2、居×3、居×4。居XX于2013年1月11日因脑梗塞去世。古×每月退休工资2355元。古×患有职业病石棉肺1期,于2001年12月10日经北京市通州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古×现还患有高血压、心律失常等疾病,且于2006年和2011年曾摔伤腿部,生活不便。居XX去世后初期,四被告轮流照顾古×日常生活,在此期间,古×与居×1、居×2、居×3三女因房屋问题产生矛盾,故自2013年7月底起,古×开始雇佣保姆24小时照顾其日常生活,古×称此期间只有居×4履行了赡养义务。根据古×提供的《雇佣协议》显示,其雇佣保姆的费用为每月2200元,古×同时称保姆每月可休息两日,若放弃该两日休息,每日另给付工资100元。根据居×1、居×2、居×3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三人的月工资收入分别为2711.37元、2396.06元、2163.84元。三人均称无法负担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希望古×不再雇佣保姆,三人愿意照顾古×日常生活。古×表示由于与三个女儿有矛盾,不同意由三人照顾,要求继续雇佣保姆,由四个子女负担赡养费用。上述事实,有死亡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古×的存折、工伤认定信息、《雇佣协议》、潞河医院出院记录、银行明细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古×现年岁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生活起居需人照顾,四被告作为子女应对古×履行赡养义务,以保证其正常生活。居×1、居×2、居×3在照顾古×的过程中,双方曾产生矛盾,现古×表示要求居×1、居×2、居×3给付赡养费雇佣保姆,不愿由三女照顾其生活,本院尊重古×本人的意愿。本院综合考虑古×的养老金收入、日常生活支出及四被告的收入等实际情况,酌定居×1、居×2、居×3每人每月给付古×赡养费300元,居×4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给付古×赡养费500元,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对于古×该项诉讼请求中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起,被告居×1、居×2、居×3每月各给付原告古×赡养费人民币三百元,均于每月五日前执行清;二、自二O一三年十二月起,被告居×4每月给付原告古×赡养费人民币五百元,于每月五日前执行清;三、驳回原告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居×1、居×2、居×3各负担十元,居×4负担五元,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苑路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