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连军与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40号杨连军:你因诉汝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行终字第3号行政判决,以你系正常的赴京上访,汝阳县公安局超越职权为由,向我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北京天安门地区非正常上访,有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的训诫书、洛阳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应予处罚。你在赴京上访时持有汝阳县公安局签发的身份证,本人亦为原汝阳县液压机械厂职工,汝阳县公安局据此对你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