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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执民字第35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与永嘉县中意鞋服有限公司、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永嘉县中意鞋服有限公司,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詹崇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3527-2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黎明支行。代表人:刘丽云。被执行人:永嘉县中意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崇楼。被执行人: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建光。被执行人:詹崇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18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锋在温州方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8%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詹崇楼在浙江鼎派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22%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