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易联军诉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联军;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1492号原告易联军,男,生于1975年12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广元市青川县。委托代理人杨仲先,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贤斌,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四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叶擘,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福双,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易联军诉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参加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场镇灾后重建工程的招投标,于2010年5月18日向被告转入工程招投标保证金20万元,被告将该保证金转入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政府的账户。因被告未中标,广元市利州区金洞乡政府将20万保证金退回被告,但被告未退给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该案件审理中被告辩称已将原告交纳的20万元招投标工程保证金退给了原告的委托收款人卢庆大,并提交了原告委托卢庆大到被告处收取该工程招投标保证金的原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原告身份证和被告返还该保证金转款给卢庆大的转款进账单。原告是否向卢庆大出具了收取该保证金的授权委托书,经本院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了“该授权委托书上的原告签名与原告书写的签名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及“其字迹上检材指印均不是原告本人捺印”的司法鉴定,该鉴定结论证明卢庆大以原告名义在被告处收取该工程招投标保证金20万元的行为已涉嫌诈骗,该行为的发生与原、被告均有利害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易联军对被告遵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