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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行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案件名称

陈秀华、周天智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秀华;周天智;浉河区五星办事处;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张厚群

案由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信行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华,又名陈华,女,44岁,汉族,信阳市浉河区湖东管理区三里店村村民,住。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浉河区五星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余华亮,主任。原审原告:周天智,男,44岁,汉族,住。原审第三人:张厚群,男,26岁,汉族,农民,住。申诉人陈秀华与被申诉人浉河区五星办事处、原审原告周天智、原审第三人张厚群行政许可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6日作出(2006)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陈秀华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10月15日,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信检行抗〔2013〕5号行政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浉河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沈继红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审判员  芦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