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辛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曲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甲。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6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10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代理检察员张文敏、被告人辛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辛某甲驾驶冀F×××××号“雪佛兰”轿车沿38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到130KM+400M(曲阳县大盖都村南)路段时,与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曲阳县东旺乡大盖都村张某锤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辛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锤无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荀某、葛某、张某、辛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条件鉴定表,车辆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诊断证明,死亡证明信,酒精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接处警登记表,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玉红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高玉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