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王某某,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职师宿舍6栋2门504室。被告卢某某,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