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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27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郭淑梅诉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梅,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立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581号原告郭淑梅,女。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云波,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注册号:110117008242052法定代表人徐军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平,男。被告徐立强,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徐墨(徐立强之女)。原告郭淑梅与被告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欣方舟公司)、徐立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淑梅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云波、王军辉与被告海欣方舟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丁平,被告徐立强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淑梅诉称,2009年8月6日,我与丈夫徐玉海委托徐立强就35号院落及房屋与海欣方舟公司达成《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回迁房折价补偿方案。同时,我与徐立强、海欣方舟公司签订《拆迁安置房确认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房屋分别为×小区2单元803室、1单元504、604、904室。因35号的院落及房屋涉及分家析产问题,我与徐立强就回迁房屋及补偿款分配暂时不能达成一致,出于我居住需要,双方暂定将1单元904室归我所有,其他回迁房屋及补偿款再行协商分割。现海欣方舟公司已经具备上述房屋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应依法为我办理诉请房屋的房产证。故我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海欣舟公司、徐立强继续履行拆迁安置房确认协议,为我办理1单元904号房屋所有权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海欣舟公司和徐立强承担。海欣方舟公司辩称,我公司无法确认应该办在谁的名下,所以现在没有办理,待争议解决后,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徐立强辩称,拆迁是针对我们的,与郭淑梅无关。在拆迁时,郭淑梅闹,要跟我100万元赡养费,为了签拆迁协议,我只好答应给郭淑梅904号房屋和20万元。之后我已经给了郭淑梅20万元。现在我条件有限,不想给她房子了,而且房子现在不止100万元。故我不同意郭淑梅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徐立强是郭淑梅之子。2009年,35号院拆迁。2009年7月30日,徐立强为郭淑梅写下字据,”35号院徐立强因折迁还给郭淑梅(母亲)壹套两居室楼房,另外加贰拾万元。”2009年8月6日,徐立强(乙方、被拆迁人)与海欣方舟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确认协议》,甲方因怡欣苑住宅小区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35-2号的所有房屋。双方约定被拆迁人安置房屋共计4套,分别位于×小区2单元803室、1单元504室、604室、904室。其中904室标注为徐立强之母郭淑梅所有。在该协议尾部徐立强、郭淑梅均签字按手印。同日,徐立强、郭淑梅再次写字据确认:”潘庄35号院(2号院)徐立强因折迁还给郭淑梅(母亲)壹套两居室楼房,另外加贰拾万元整。”后徐立强给付郭淑梅20万元,但不同意904室归属郭淑梅。现904室由郭淑梅居住,房屋地址变更为×家园1单元904号。该房屋具备办证条件。诉讼中,郭淑梅提供1990年《东升乡审核批给社员建房户施工许可证》,证明房屋系其与徐玉海所建,徐立强亦提供1999年《东升乡社员建房确权表》,证明徐立强在潘庄院内建南房。双方对于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拆迁安置房确认协议》、徐立强签署字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徐立强、郭淑梅与海欣方舟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房确认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依据该协议,海欣方舟公司拆迁安置的904室应属郭淑梅所有。故现郭淑梅起诉要求确认904室的房屋产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支持。徐立强称房屋系赠与,因双方均系被拆迁人,故徐立强称房屋系赠与的意见缺乏法律根据,本院不予考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海欣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徐立强继续履行《拆迁安置房确认协议》,将×家园一单元九O四号房屋办理至郭淑梅名下。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徐立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郝 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