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xx与陈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x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xx,女,回族,现住临夏市,居民。被告陈xxx,男,回族,住临夏市,居民。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x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开庭时间,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陈xxx经人介绍于2007年按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后于2009年8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2008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儿,名王XX(又名陈XXX)。婚初关系尚可,但自婚后三个月,被告便经常赌博,将自己打工所挣的钱和原告的首饰等陪嫁物品输光。赌博输钱回来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经常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原告看在孩子的面上,多次忍受。2010年初,被告的暴力行为更加厉害,原告实在受不了被告的毒打,生活也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回到娘家。后被告无故领着孩子离家出走,现已长达四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所以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间无任何感情可言,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x经人介绍于2007年按习俗举行了婚礼,2009年8月11日补领了结婚证。2008年7月13日生育一女儿,名王XX(又名陈XXX)。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之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初,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便回到娘家居住。后被告领着孩子王xx离家出走,长达四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孩子户籍证明、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x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之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四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彩红审 判 员 王文智人民陪审员 马进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淑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