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瑞范与丁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范,丁金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00号原告王瑞范,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丁金奇,男,汉族,1966年7月19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范与被告丁金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瑞范撤回起诉。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靖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宛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