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民二初字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史彩风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彩风,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二初字333号原告史彩风,女,1978年3月23日生。被告张海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彩风与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史彩风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军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彩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彩风撤回对被告张海军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彩风负担。审判员  翟艳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巧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