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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初字第05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尚建英与王志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英,王志勇,李成,李小兵,闫万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5739号原告尚建英,男,1972年5月1日出生。被告王志勇,男,45岁。被告李成,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李小兵,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小丹,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被告闫万军,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尚建英与被告王志勇、李成、李小兵、闫万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建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尚建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立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