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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1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彤与孙永泰黄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彤,孙永泰,黄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传批:主办部门:执行局拟稿人:年月日核稿人:年月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1171-1号申请执行人王彤,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号。被执行人孙永泰,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韶山南路99号万科金色家园3区****号。被执行人黄莹,女,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韶山南路99号万科金色家园3区****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3年12月3日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100000元,利息5961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2013年11月4日止为4033元,后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暂从2013年11月5日计算至2013年12月6日止为1928元),逾期利息124元(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暂从2013年12月7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1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800元,案件执行费1460元,以上共计11234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永泰、黄莹的银行账户存款1123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荆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