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少民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少民初字第0289号原告沈某,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盛一村,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平,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