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陈婉萍与郑金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婉萍,郑金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588号原告陈婉萍,女,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小强、张伟文,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金换,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婉萍与被告郑金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婉萍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婉萍与被告郑金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婉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陈婉萍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婉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婉萍负担。审判员 谢梓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