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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497号申请人:施启军。申请人:李年坤。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施启军与申请人李年坤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启军与申请人李年坤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9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李年坤因本起损害赔偿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1134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520元、摩托车修理费1200元,合计5054元,由申请人施启军承担,款于2013年12月9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