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二初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公司,吕卫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二初字第00055-1号原告陕西金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二组1号。注册号610000100053413。法定代表人刘洪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和平,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位西,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丁家桥二组8号。注册号610100100026331。法定代表人吕卫宏,总经理。被告吕卫宏,男,汉族,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公司、吕卫宏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或隐匿财产,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司银行存款59025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水河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西安伊格尔厨饰配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253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