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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执委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信用证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周益民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金执委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法定代表人郑磊。委托代理人王红艳。被执行人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益民。被执行人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正良。被执行人周益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世纪控股有限公司、周益民信用证纠纷一案,原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12)浙杭执民字第171号。2013年8月1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案委托本院执行。2013年8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浙金执委字第5-2、3号执行裁定,继续查控了被执行人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4号及其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82号房地产。2013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3)浙金执委字第5-4号执行裁定,继续查控了被执行人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绿洲花园20幢1201室房产及其被执行人周益民共有的登记在周凤兰名下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华庭公寓6幢2单元402室房产。因被执行人在杭州的房地产被其他法院执行案件首轮查封,且系其他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抵押物,本院无权进行拍卖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大周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4号及其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82号房地产为本案首轮查封,且系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的抵押物,抵押权数额为1.2亿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4号及其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82号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司法网拍,两次均因无人应价而流拍。因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已经低于抵押权数额,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仍然要求继续拍卖的,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拍卖的书面申请,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继续拍卖的书面申请。以上事实证明,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先予程序终结执行,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浙金执委字第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徐伦江代理审判员  张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吴旭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