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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晃民一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姚满枝与被告田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志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晃民一初字第366号姚满枝,女,1981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志刚,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怀化中心鹤城区迎丰中路308号,组织机构代码78537324-4。负责人周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少军,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颜学军,湖南金太阳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满枝与被告田志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满枝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志刚、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满枝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满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6.5元,由原告姚满枝负担。审判员 申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立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