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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阮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阮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639号原告:陈某甲,女,1984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阮某甲,男,1981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阮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阮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甲诉称:2006年底,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年××月生育一女取名阮某乙。婚后,被告对原告不关心,对两个孩子未尽到父亲的义务,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而且在外有外遇。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阮某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腊月27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贵池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年××月生育一女取名阮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两个孩子对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后双方虽为了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主要是因沟通交流不畅所致,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缺乏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陈某甲与阮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陈某甲、阮某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 锋代理审判员  钱双平人民陪审员  陈 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