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与被告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某;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1924号之一 原告冯某,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新民立保字第5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新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双方履行完毕,冯某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解除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某某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的冀某某某某某某号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海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