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栾艳杰与王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艳杰,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栾艳杰,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利华,女,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老师,现住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梨孤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琚春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