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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海英与被执行人宋跃飞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海英,宋跃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冷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吕海英,女,194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宋跃飞,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申请执行人吕海英与被执行人宋跃飞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宋跃飞补偿申请执行人吕海英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40000元。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跃飞已自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永冷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新春审判员  周新华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