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尹同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立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