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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二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纪广彬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二初字第460号原告:纪广彬。委托代理人:葛宝、刘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志国。委托代理人:于建忠。原告纪广彬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纪广彬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2012年10月20日签订车辆保险合同。于2013年5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协商理赔未果,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赔偿车辆损失80000元。被告在开庭前提出异议称:保险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议,由衡水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虽没有声明有仲裁约定,但被告方在第一次开庭前提出了有仲裁裁决的约定,其约定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广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乜永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