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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08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龙岩瑞荣通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088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2年6月30日。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龙新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过程知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查,该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的(2009)龙新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浩东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闫 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