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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民一初字第014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洪文龙与潘毅榕、刘一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文龙,潘毅榕,刘一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487-1号原告:洪文龙,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毅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阿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毅榕,男,1978月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孟令凤,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一云,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星,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2013)包民一初字第014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5月28日查封担保人洪雪珍名下的位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贵都花园房产。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洪雪珍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贵都花园房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