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覃遵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覃遵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科赛路(科赛商务大楼内)。法定代表人朱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英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遵排,男,某年某月某日生,土家族,居民,住某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遵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桑植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杨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