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3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葛英英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386-1号申请执行人葛英英。被执行人赵君国,驻青岛市黄岛区龙泉河西社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0632.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0700元(其中含本案执行费59元、迟延履行金68)。本案执行费59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 利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