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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元江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江,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刘元江。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江诉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杨志刚承担,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刘元江。代理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楚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