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刘元江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江,杨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6号原告刘元江。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江诉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2356元,由被告杨志刚承担,于2014年1月1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刘元江。代理审判员 丁玺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楚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