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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顾某,教师。被告:鲍某,职工。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碧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