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顾某与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顾某,教师。被告:鲍某,职工。本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玉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卢碧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