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泽慧与房春卫、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慧,房春卫,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慧,男,农民。被执行人房春卫,男,农民。被执行人王建强,男,汉族,榆阳区安崖中学教师。申请执行人王泽慧与被执行人房春卫、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泽慧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房春卫、王建强与申请执行人王泽慧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泽慧以此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申请撤回了执行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