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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黎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黎民初字第329号原告杜某某,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人,务农,住黎城县广盛苑。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黎城县西井镇人,务农,住黎城县广盛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能互相谅解,于庭外达成和好协议,原告认为无需再进行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绍敏审 判 员  郭玉虎代理审判员  段慧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晋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