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红霞诉天津市嘉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红霞,天津市嘉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4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霞,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张玉成(张红霞之夫),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嘉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丁钦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和平,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红霞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红霞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红霞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红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233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上诉人张红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全胜审 判 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赵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