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新军、刘志红与宁阳经济开发区后海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军,刘志红,宁阳经济开发区后海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032号原告刘新军,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志红(曾用名刘自红),工人。委托代理人李国,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阳经济开发区后海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海子村委会),住所地宁阳经济开发区后海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守坤,后海子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德友,宁阳兴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768元,由原告刘新军、刘志红负担。审 判 长 崔明海审 判 员 钱爱菊人民陪审员 李 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