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刘朝军与李玉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军,李玉海,支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刘朝军,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岩岩,济南历城忠军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玉海,男,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被告支应燕,女,住济南市。原告刘朝军与被告李玉海、支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朝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岩岩、被告李玉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支应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朝军诉称:被告李玉海于2012年3月21日、2012年3月22日、2012年3月30日、2012年3月3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5000元、72000元、33000元、5000元,共计135000元。原告多次要求李玉海还款,李玉海却无故拖延。因李玉海与支应燕系夫妻关系,李玉海的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借款应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李玉海、支应燕偿还借款1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玉海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数额属实,我同意偿还,但我尚在狱中,无力偿还,只能等出狱后偿还。被告支应燕(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李玉海与被告支应燕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4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被告李玉海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2年3月22日、2012年3月30日、2012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72000元、33000元、5000元,共计135000元。原告因向被告索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本院的取证材料,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应予采信。本院认为:2012年3月21日至3月31日期间,被告李玉海向原告刘朝军借款135000元,由被告李玉海出具的借条,以及刘朝军、李玉海的当庭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玉海偿还借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玉海向原告刘朝军借款时,与支应燕夫妻关系尚存,故被告李玉海所欠原告的135000元,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支应燕应当与李玉海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玉海、支应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朝军借款本金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受丽人民陪审员 曲歆祎人民陪审员 米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