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李xx,女。被告孙xx,男。本院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化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清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