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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民初字第3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林春英与黄伟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英,黄伟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民初字第3786号原告林春英。委托代理人叶兴宁、董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源。原告林春英与黄伟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春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伟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春英诉称,2005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坐落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X号X室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将落户在上述房产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若被告未及时将原有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十赔偿。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5年7月8日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合同约定的迁移户口期限届满后,被告妻子和孩子即林X琼、黄X杰、黄X燕的户口仍在涉讼房产中。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将在涉讼房产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但被告却迟迟不肯履行约定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1年6月17日起,以总房价35.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6月17日为54421.5元。被告黄伟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以35.5万元的价款向被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X号X室的房产,双方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将落户在该房产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若被告未及时迁出户口,每逾期一日按房款总额的万分之十赔偿。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依约将涉讼房产内的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即2013年12月2日,被告的妻子林X琼及其儿女黄X杰、黄X燕的户口仍未迁出。以上事实,有《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公安机关人口基本信息表,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的权利。原、被告签订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仍未依约将原落户在该房产内的其妻子、子女的户口迁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自2011年6月17日起,按总房价的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违约金,未超过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违约金应计至法庭辩论终结时即2013年12月2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伟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春英违约金67095元。二、驳回原告林春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伟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7元,由被告黄伟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凯娟人民陪审员  柯跃哲人民陪审员  宋阿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钟灵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