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鹿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田翠英与鹿邑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田翠英;鹿邑县民政局;薛显林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鹿行初字第14-2号原告田翠英,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田海红,女。委托代理人王联合,男,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邑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崔效林,男,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显林,男,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苏华伟,男,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翠英不服被告鹿邑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翠英与第三人薛显林就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田翠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翠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翠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孙现义审判员 李红旗审判员 姚鹏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