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执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殿义与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义,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外执字第802号申请执行人刘殿义,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河小区物业二楼。法定代表人乔友财,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丰村。法定代表人乔友财,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殿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殿义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殿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外执字第8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殿义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大洋水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苏长友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