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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豫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费安玲与宿迁市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安玲,宿迁市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豫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费安玲被告宿迁市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安玲与被告宿迁市新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海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雨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