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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师建萍诉被告马光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建萍,马光英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2456号原告师建萍,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赵晓红,系咸阳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光英,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委托代理人冯生平,系陕西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建萍诉被告马光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军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