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赵进与陈晏铎、陈蕊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蕊,赵进,陈晏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进。原审被告陈晏铎。上诉人陈蕊因与被上诉人赵进,原审被告陈晏铎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辖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南京市秦淮区李府街××号×幢×××室为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被告陈蕊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陈晏铎户籍地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陈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陈蕊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陈晏铎的户籍虽在雨花台区,但户籍地的房屋已于2009年拆迁,无房居住。陈晏铎和陈蕊2008年婚后就居住在陈蕊家中即秦淮区李府街××号×幢×××室,原审两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为秦淮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2013年8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办事处中山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居民陈蕊(女,汉族,身份证号:)一直居住于本辖区李府街××号×幢×××室。另其配偶陈晏铎(男,汉族,身份证号:)婚后也居住于此,特此证明。2013年9月23日,陈晏铎以怀疑在向原审法院有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为由提交了回避申请。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在一审中提交了瑞金路办事处中山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李府街××号×幢×××室,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因该地点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上诉人陈蕊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辖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