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嗣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嗣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539号原告张嗣宝,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平安路7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职务:经理。住所地:保定市向阳北大街116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嗣宝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嗣宝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嗣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嗣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张嗣宝承担。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许克景代理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勾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