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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与被告黄某协商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禤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