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诉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14号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万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春生,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吴昌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2元,由原告芜湖市万胜架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昌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