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费佳伟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佳伟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商初字第419号原告: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邮电东路230号。法定代表人:顾文良。委托代理人:毛吟雪,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佳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费佳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乾塘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洁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