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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吕某某,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袅旗村石燕4组被告肖某某,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向联村肖家组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向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