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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王某甲之父。法定代理人程某,系王某甲之母。委托代理人宋霞,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丰超,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法定代理人郭某乙。法定代理人郭某丙。委托代理人邢保民。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民一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君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