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保同与雷财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保同,雷财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雷保同,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财元,男,77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雷保同与被告雷财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保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贺远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华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