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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保同与雷财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保同,雷财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雷保同,男,194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雷财元,男,77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凯,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雷保同与被告雷财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保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贺远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华东 来自: